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各类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5-06-05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主要指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及学习的校内外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各类学生等。

第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教学实验室是面向各类学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专用场所,由院(系)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其它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占用。

第二章 实验教学教师行为规范

第四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的重要环节。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实验教学环节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教师在实验教学中要严格要求,耐心指导,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作风,认真、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

第六条 教师要安排和组织学生搞好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及实验设备(器皿)的整理(清洗)工作。不得在实验室吃东西、抽烟、乱扔废纸及污物等,禁止向下水槽内乱泼废酸、废有机溶剂、放射品废液、茶羹及其它污物。

第七条 教师在实验教学工作中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不得随意请人代课、调课。

第八条 做好学生的实验安全规范教育,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房间等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工作负责,严禁违章操作,发生事故应迅速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实验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第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考勤制,不得迟到、早退。凡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者均应请假,工作表现和出勤率与年终考核和奖酬金分配挂钩。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上班期间不得在实验室从事非业务性会客、带小孩等与本职无关工作,不得在实验室吃东西、抽烟,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向下水道乱倒废酸、废有机溶剂、放射品废液、茶羹及其它污染物。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负责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确保实验室的水、电开关设施、消防设施完好无损;重视防火、防盗、防爆及门窗安全的管理;负责保管易燃、易爆、易制毒试剂和物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法令及部委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不得在实验室存放私人物品,不得擅自搬动仪器设备和有关设施。爱护公共卫生,保证实验室的正常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不熟悉者,不得随意动用仪器设备。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钥匙持有者不得自行配制和转借给其他人员。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严禁将实验室的各类财产随意带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配合学院(系)领导做好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的参观访问工作。

第四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了解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学习实验室的有关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十九条 每次做实验之前必须认真预习有关实验内容及参考资料,明确实验目的和基本要求,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步骤,了解有关仪器的性能,熟悉安全注意事项,写好预习报告,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在教师的指导下正确使用设备仪器,如实做好记录。实验完成后,必须将仪器设备放回原处,药品、试剂用完后,应及时盖好盖子,摆放整齐,保持药品台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时应衣着整洁,在实验室不得穿拖鞋、背心,不准吸烟、吃东西,在实验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在实验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老师报告,并说明其损坏原因。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必须倒入指定的回收瓶中,严禁将废液倒入下水道中,固体废物不得倒入水池,以免发生堵塞。

第二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将个人实验台面打扫干净,整理好所用仪器,关好水、电开关,经指导老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值日生负责整个实验室的清扫工作,并检查所有水、电开关是否关好,经指导老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必须作公开检讨:

1.未经许可,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为他人做实验者;

2.将钥匙借给实验室以外的人员者;

3.乱拆、乱搬、乱调仪器设备者;

4.乱动、乱用他人的试剂、器材,影响他人工作者;

5.最后离开实验室而忘记切断电源或关门者;

7.将实验室财产带出实验室外而不归还者;

8.仪器设备使用不登记者。

第二十七条 因违章操作仪器设备而造成重大损失者,当事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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